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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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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
第二條
第二款所稱管理程序,指依文書處理或機關業務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核定、發文或辦結之程序。 本法
第二條
第二款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各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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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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