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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請求私人或團體提供資料,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依據。 二、請求目的。 三、複製方式。 四、授權使用範圍。 五、歸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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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