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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為推廣檔案應用服務,各機關除設置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處所外,並得視業務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一、諮詢服務。 二、展覽。 三、研究出版。 四、其他推廣事項。 各機關辦理前項應用服務,應注意維護公共利益及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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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