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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檔案徵集組分設四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機關檔案點收與機密檔案管理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機關檔案分類系統與編目規範之研訂及推動事項。 (三)關於機關檔案立案編目作業之輔導事項。 (四)關於本組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審核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機關檔案銷毀計畫及銷毀目錄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機關檔案因特殊狀況毀損之審核及備查事項。 (四)關於機關檔案銷毀作業之諮詢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審核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機關檔案保存年限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檔案鑑定制度之規劃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機關檔案鑑定報告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檔案鑑定作業之諮詢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國家檔案移轉制度之規劃、推動、協調及輔導事項。 (二)關於國家檔案鑑選與移轉目錄之審核及輔導事項。 (三)關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之受贈、受託保管及收購事項。 (四)關於國家檔案移轉作業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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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