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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7條

檔案典藏組分設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檔案典藏環境及設施標準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二)關於國家檔案典藏館舍與相關設施、典藏容具之規劃、執行與管理 維護事項。 (三)關於國家檔案典藏環境控制技術之研究與推動事項。 (四)關於機關檔案典藏環境與庫房設施之指導與諮詢事項。 (五)關於本組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檔案整理及保管制度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二)關於國家檔案整理、編排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三)關於國家檔案描述、主題詞表及權威控制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四)關於國家檔案上架、清查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國家檔案典藏指引編輯事項。 (六)關於國家檔案再鑑定及解降密之執行事項。 (七)關於機關檔案保管之指導與諮詢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檔案保存修護及複製儲存制度與標準之規劃、推動事項。 (二)關於檔案保存修護及複製儲存技術之研究與推動事項。 (三)關於國家檔案保存修護及複製儲存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四)關於機關檔案保存修護及複製儲存之指導與諮詢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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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