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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止。 適用本條例之事件,於前項施行期間屆滿後尚未終結前,本條例之規定繼 續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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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