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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第4條

法官每月受理前二條事件,以該法官所屬民事庭、簡易庭或家事庭法官前 月分受之平均件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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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