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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第7條

當事人合意選定法官後,應受其選定之拘束。但有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原因 者,除法官應自行迴避外,當事人亦得聲請法官迴避。 受選定之法官於該事件審理終結前,有離職或其他事故致未能續行審判者 ,法院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當事人得合意另行選定。當事人於受通知後二十日內未另行選 定者,視為撤回其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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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