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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第6條

法院應公告得辦理第二條第三條事件之法官姓名及相關資料。 法院應於每月初公告辦理第二條第三條法官受理案件數、順延受理及法 官異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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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