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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第8條

適用本條例之事件,其上訴或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上訴或抗告經發回者,當事人仍得選定原法官審判。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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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