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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第5條

法官受理第二條第三條事件已達前條所定件數者,法院應將超過之選定 事件依序順延之,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當事人得合意選定其他法官審判或撤回其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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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