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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12條

本公債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代替品,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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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