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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6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月息四厘,自發行日起算,息隨本付,惟息金總額不滿五市錢者,按照債票中籤還本期次開始支付日之中央銀行僑匯牌價折付金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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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