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 第13條

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13條

對本公債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