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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4條

本公債在各地市場公開銷售,並得由中央銀行組織銀團承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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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