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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 第5條
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5條
本公債償付本息,依照票面付給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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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公債定額為黃金二百萬市兩,於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一日及六月一日分兩期發行,每期發行半數。
第3條
本公債十足發行,其發售價格按照中央銀行每日僑匯牌價折算黃金價格,以金圓券繳購。
第4條
本公債在各地市場公開銷售,並得由中央銀行組織銀團承銷。
第6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月息四厘,自發行日起算,息隨本付,惟息金總額不滿五市錢者,按照債票中籤還本期…
第7條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兩年,自發行日起每月抽籤還本一次,並對中籤債票計付息金,每次償還數目依還本…
第8條
本公債本息基金半數,由政府令中央銀行在庫存黃金項下撥存,半數由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撥款購足,…
第9條
本公債特設基金保管委員會,由政府指派代表三人,並選聘中外金融商界代表六人組織之,其組織規程另…
第10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中央銀行及其委託之銀行為經理機關。
第11條
本公債票面,為黃金五市錢、一市兩、五市兩、十市兩、五十市兩五種,均為無記名式,不得掛失。
第12條
本公債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代替品,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第13條
對本公債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1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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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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