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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9條

本公債特設基金保管委員會,由政府指派代表三人,並選聘中外金融商界代表六人組織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基金保管委員會對於本公債基金之保管應負全責,在本公債未償清前,其保管權限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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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