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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一句話看懂
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規範了政府發行公債用於鐵路建設的相關事項,目的在於籌集資金以推動鐵路建設。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1934-04-30・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鐵道部為實現興築新路整理舊路計劃,第一期發行公債一千二百萬元,專充玉萍鐵路之用,定名為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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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公債於民國二十三年五月一日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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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公債按票面額九八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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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按票面額核計。自發行之日起算,每年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各付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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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公債前兩期祇付利息。自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依照還本付息表規定數額,用抽籤法開始還本。分八年十六次,至民國三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數償清。 前項抽籤於每次還本期前二十日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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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鐵道部委託第八條所稱之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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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公債之還本付息,以鐵道部直轄國有鐵路餘利為基金。由鐵道部按照本公債還本付息表所列數額,每月提交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之銀行,專戶存儲,以備到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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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公債基金,由鐵道部派代表三人,財政部、審計部各派代表一人,發行銀行公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其組織規程,由鐵道部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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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公債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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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公債票面定為一千元、五百元、一百元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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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公債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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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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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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