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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8條

本公債基金,由鐵道部派代表三人,財政部、審計部各派代表一人,發行銀行公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其組織規程,由鐵道部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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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