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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5條

本公債前兩期祇付利息。自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依照還本付息表規定數額,用抽籤法開始還本。分八年十六次,至民國三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數償清。 前項抽籤於每次還本期前二十日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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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