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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 第11條
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1條
本公債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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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公債於民國二十三年五月一日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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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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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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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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