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 第7條

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7條

本公債之還本付息,以鐵道部直轄國有鐵路餘利為基金。由鐵道部按照本公債還本付息表所列數額,每月提交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之銀行,專戶存儲,以備到期給付。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