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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6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鐵道部委託第八條所稱之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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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