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民宿管理辦法
› 第32條
民宿管理辦法 第32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該管派出所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 二、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 四、有自殺跡象或死亡。 五、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 七、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1條
看 民宿管理辦法 全文
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