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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38條

第 三 章 民宿經營之管理及輔導
民宿經營者,暫停經營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申請暫停經營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 暫停經營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復業。 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報復業,達六個月以上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證。 民宿經營者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牌;逾期未繳回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註銷。但依第一項規定暫停營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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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經營之管理及輔導」的其他條文

第24條民宿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及最低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第25條民宿客房之定價,由民宿經營者自行訂定,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民宿之實際收費不得…第26條民宿經營者應將房間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客房明顯光亮之處。第27條民宿經營者應將民宿登記證及客房配置圖置於門廳明顯易見處,並將民宿專用標識牌置於建築物外部明顯…第28條民宿經營者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登記;其保存期間為六個月。前項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第29條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情況緊急時,應即協助就醫;發現旅客疑似感染傳染病時,並應…第30條民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以叫嚷、糾纏旅客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招攬住宿。二、強行向旅客推銷…第31條民宿經營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確保飲食衛生安全。二、維護民宿場所與四週環境整潔及安寧。三、供…第32條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該管派出所處理: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二、攜…第33條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六個月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經營收入統計等資料,…第34條民宿經營者,應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之輔導訓練。第35條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一、維護國家榮譽…第36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前項訪查,得於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第37條交通部為加強民宿之管理輔導績效,得對地方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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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