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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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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37條
第 三 章 民宿經營之管理及輔導
交通部為加強民宿之管理輔導績效,得對地方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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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民宿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
交通部辦理下列事項,得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一、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民宿登記證格式之規…
「民宿經營之管理及輔導」的其他條文
第24條
民宿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及最低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
第25條
民宿客房之定價,由民宿經營者自行訂定,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民宿之實際收費不得…
第26條
民宿經營者應將房間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客房明顯光亮之處。
第27條
民宿經營者應將民宿登記證及客房配置圖置於門廳明顯易見處,並將民宿專用標識牌置於建築物外部明顯…
第28條
民宿經營者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登記;其保存期間為六個月。前項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29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情況緊急時,應即協助就醫;發現旅客疑似感染傳染病時,並應…
第30條
民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以叫嚷、糾纏旅客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招攬住宿。二、強行向旅客推銷…
第31條
民宿經營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確保飲食衛生安全。二、維護民宿場所與四週環境整潔及安寧。三、供…
第32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該管派出所處理: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二、攜…
第33條
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六個月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經營收入統計等資料,…
第34條
民宿經營者,應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之輔導訓練。
第35條
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一、維護國家榮譽…
第36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前項訪查,得於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38條
民宿經營者,暫停經營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 第36條
看 民宿管理辦法 全文
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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