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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36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 前項訪查,得於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實施。 民宿之建築管理與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及其他,由各有關機關逕依相關法令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事項時,各有關機關逕依相關法令辦理。 前二項之檢查業務,得採聯合稽查方式辦理。 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訪查應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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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