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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35條

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維護國家榮譽或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 二、參加國際推廣活動,增進國際友誼有優異表現。 三、推動觀光產業有卓越表現。 四、提高服務品質有卓越成效。 五、接待旅客服務週全獲有好評,或有優良事蹟。 六、對區域性文化、生活及觀光產業之推廣有特殊貢獻。 七、其他有足以表揚之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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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