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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 第39條
民宿管理辦法 第39條
交通部辦理下列事項,得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 一、依
第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為民宿登記證格式之規定。 二、依
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及
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受理地方主管機關陳報資料。 三、依
第三十四條
規定,舉辦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輔導訓練。 四、依
第三十五條
規定,獎勵或表揚民宿經營者。 五、依
第三十六條
規定,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及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六、依
第三十七條
規定,對地方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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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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