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 第25條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5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得知航空器上發生非法干擾行為時,應即通知航警局及民航局,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非法干擾行為事件初報表(如附件三)送航警局及民航局;於七十二小時內完成民航局飛航安全作業管理系統之填報作業。 航警局於得知航空站發生非法干擾行為時,應依前項規定通報民航局。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