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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第11條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強制接管營運: 一、強制接管營運之事由已消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強制接管營運之目的。 三、已無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 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接管人及有關機關,並公告之: 一、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事由。 二、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三、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日期。 四、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必要之事項。 五、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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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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