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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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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技術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強制接管有關事項。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包括經理人、特定技術及財務人員等,取代民間機構原有人員以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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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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