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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有關民間機構之勞工權益,應依原委託投資營運契約書或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但接管人與民間機構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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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