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第7條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需之下列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 一、接管人指派或聘用之人員薪資報酬。 二、接管營運所增置或更換必要設備之費用。 三、其他接管營運所採取必要行為之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