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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2條

依前條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事項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結算報告書,經會計師簽證後,送交主辦機關審核。 接管人應將前項之結算報告書,與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或主辦機關所通知之接續營運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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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