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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10條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者,應於貨物進口前,檢具左列文件,向核備函載明之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民間機構經營交通建設申請進口貨物分期繳納關稅案件審核證明表: 一、整批或分批進口貨物分期繳納關稅清表。 二、貨物型錄、說明書或設計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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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