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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第6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6條
民間機構依
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免徵關稅者,於貨物進口時,應檢具左列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一、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案件審核證明。 二、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證明文件。 民間機構未即時檢具前項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依關稅法
第五條之一
第三項規定,海關得依民間機構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民間機構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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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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