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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第14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14條
依本辦法規定分期繳納關稅者,民間機構應於開始營運或完工之日起十個月內,檢具交通主管機關證明實際開始營運或完工日期之文件,向海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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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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