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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4條

民間機構未依第三條規定經交通部核備前,已進口放行之貨物,不得補辦核備,申請免徵或分期繳納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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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