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第9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9條

民間機構經交通主管機關廢止興建許可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原免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免按廢止興建許可時之價格與稅率補徵關稅: 一、有第七條但書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情事者。 二、經交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收買後,移轉合於本條例獎勵之民間機構供其繼續興建交通建設使用者。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