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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第9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9條
民間機構經交通主管機關廢止興建許可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原免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免按廢止興建許可時之價格與稅率補徵關稅: 一、有
第七條
但書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情事者。 二、經交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強制收買後,移轉合於本條例獎勵之民間機構供其繼續興建交通建設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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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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