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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11條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者,應於貨物進口時,檢具民間機構經營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分期繳納關稅案件審核證明表,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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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