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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管理機關(構)許可於蓄水範圍內行駛船筏、浮具時,得限制船筏、浮具之種類、數量、主要推進器動力種類、馬力及行駛之速度,並限定使用期間及停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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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