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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蓄水範圍位於核定之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者,管理機關(構)為配合觀光遊憩之需要,對於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條之垂釣事項,得由管理機關(構)與該觀光管理機關協商,依管理機關(構)所訂總量管制原則規劃休閒遊憩活動,劃定範圍,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委託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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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