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 第16條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申請水域、水面使用應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水域、水面使用之活動項目。 二、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三、安全措施。 四、水污染防治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