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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 第4條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蓄水範圍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堰壩設施及蓄水範圍之巡防檢查與維護。 二、違反水利法
第五十四條之一
行為事項之舉發。 三、許可案件申請之受理、審核及許可。 四、對違反水利法規定之設施之拆除、清除或拖吊等執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蓄水範圍管理事務。 管理機關(構)辦理前項第二款事項除水利法
第五十四條之一
第一項第六款事項,得請求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協助檢驗外,應檢附相關事證,移請該水庫主管機關依水利法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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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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