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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影響水庫水質、水庫營運安全之使用行為事項及應提送申請書內容,由該水庫管理機關(構)依其水庫興辦目的及運用性質之不同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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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