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 第19條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管理機關(構)收受使用申請書件後,認為不完備或不明析者,應於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前項書件完備且經管理機關(構)審查認為符合規定時,得發給使用許可書。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