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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水災潛勢:指經由調查基本資料,以設計降雨條件、特定地形地貌資料及水理模式演算,模擬防洪設施於正常運作下造成淹水之可能狀況。 二、淹水潛勢圖:指經濟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四條第一項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所繪製,且經經濟部淹水潛勢圖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通過,以模擬不同降雨條件下可能淹水深度及影響範圍之防災應用參考圖資。 三、水災潛勢資料:指淹水潛勢圖及各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歷史淹水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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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前條第一款之基本資料,淹水潛勢圖製作機關得洽請下列各機關提供:一、氣象: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二…第4條淹水潛勢圖之製作方法及程序,依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內容辦理。前項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經濟部得會…第5條淹水潛勢圖由經濟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者,應報經濟部同…第6條淹水潛勢圖應由製作機關以召開審查會議或成立審查小組之方式辦理自主審查;出席審查者應包含防救災…第7條淹水潛勢圖之審議,由經濟部成立審議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委員任一性…第8條經濟部審議通過之淹水潛勢圖,由經濟部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並接受人民申請提供。淹水潛…第9條淹水潛勢圖應由製作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其間如遇有重大變更,得隨時更新之。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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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