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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7條

淹水潛勢圖之審議,由經濟部成立審議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下列人員兼任,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三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農業部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如涉及第五條淹水潛勢圖之製作業務者,應行迴避。 審議小組辦理相關直轄市、縣(市)淹水潛勢圖審議時,應邀請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代表出席。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水利署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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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水災潛勢:指經由調查基本資料,以設計降雨條件、特定地形地貌資料及水理…第3條前條第一款之基本資料,淹水潛勢圖製作機關得洽請下列各機關提供:一、氣象: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二…第4條淹水潛勢圖之製作方法及程序,依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內容辦理。前項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經濟部得會…第5條淹水潛勢圖由經濟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者,應報經濟部同…第6條淹水潛勢圖應由製作機關以召開審查會議或成立審查小組之方式辦理自主審查;出席審查者應包含防救災…第8條經濟部審議通過之淹水潛勢圖,由經濟部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並接受人民申請提供。淹水潛…第9條淹水潛勢圖應由製作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其間如遇有重大變更,得隨時更新之。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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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