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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8條

經濟部審議通過之淹水潛勢圖,由經濟部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並接受人民申請提供。 淹水潛勢圖為配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水災災害防救業務及流域綜合治水使用,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區域或河川流域為單元邊界公開呈現。 水災潛勢資料僅供防救災使用;相關土地管制或土地利用限制及其他相關措施,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經濟部應提供各級政府機關淹水潛勢圖,做為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水災危險潛勢地區保全計畫或其他災害防救事務規劃之參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考淹水潛勢圖,擬訂移動式抽水機預佈計畫及預警疏散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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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